要想将申请书写好,我们首先要学会将诉求的理由做好深刻表达,写申请书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能夸大自己的需求,下面是365文档网小编为您分享的执行案的申请书5篇,感谢您的参阅。
执行案的申请书篇1
申请人:,男,xx年3月8日出生,畲族,龙海市人,住龙海市xxx11栋401室。
被申请人:,男,xx年11月16日出生,畲族,龙海市人,住龙海市xxx99号。
请求事项:
请求龙海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及理由:
1、申请人经营该100亩土地合法有效。因为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申请人于20xx年9月24日受兰x辉委托经营其向龙海市xxx村民委员会承包的100亩土地,约定期限是20xx年。即,申请人承包经营该土地的截至日期是20xx年9月24日。
2、兰x辉申请将其承包的100亩退还村委会的申请报告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为兰x辉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没有到庭作证该申请报告系其所呈请,所以该申请报告的真实性无法考证。因此,在申请人合法有效的经营期限内,xxx村委会将该100亩土地重新发包给兰x勇的合同无效。
3、本案执行后,申请人为经营管理该100亩土地而投资的损失难以索赔。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人为经营管理确有投资,
执行案的申请书篇2
申请人:杨(xx市通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女、x年生、汉族,住xx市路文栋xx室。
项(xx市通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男、x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电话:。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事师
被申请人: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事项
1、对追加杨、项(案外人)为申请执行人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xx市通设备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有异议;
2、对执行杨、项(案外人)的财产——-查封杨、项(案外人)的房产有异议。
事实与理由
x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1、追加杨、项为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xx市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案[()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的请求。2、申请人杨、项由于虚假出资445000元,两被申请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合执申裁字笫02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项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仲裁委员会()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项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人杨、项(案外人)复议于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合执申裁字笫02号民事裁定。
x年7月10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项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项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仲裁委员会()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项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杨、向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偿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x年8月13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张勇)又向xx市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杨、项下达了()合执申字66号查封杨、项(案外人)房产的民事裁定书。[]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系执行员张勇于x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执行异议申请人认为:
一、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程序错误
1、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项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剥夺了申请人杨、项(案外人)行使辩论权利。
2、[]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剥夺了申请人杨、项(案外人)的各项诉权!
3、[]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追加杨、项(案外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时未给予其异议期程序违法。
4、[]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请执行人,又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本不适用所谓的留置送达——-执行员张勇于x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二、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实体错误
1、被申请人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xx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合执申裁字笫02号)听证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了xx市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关于实物出资部分,已经验证资本并把手机转让与xx市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被申请人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a、xx市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歇业后,杨、项(案外人)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b、杨、项(案外人)对xx市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事实上是全部出资到位且经过中安会计师事所验资)。
3、被申请人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被执行人(xx市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杨、项)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三、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应适用以下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3号第五条、第十六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3、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中止执行!
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断。
此致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律师电话:
x年x月xx日
附:1、本执行异议副本x份;
2、证据材料x份。
执行案的申请书篇3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住址: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南园街xx栋x单元xxxx号。
被申请人:魏某,男,汉族,住址:河北省藁城市张家庄镇三邱村永兴街xxxx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xx年藁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遵照执行,(法律文书)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执行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15500元;
2、请求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从20xx年3月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3、请求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诉讼费用94元;
4、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xx年2月11日由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xx年藁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收到判决书后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且也超过了判决书确定的还款期限,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判决,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执行案的申请书篇4
申请人: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电话::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法民一终字第—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本案暂缓执行;
2、请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申请人认为,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且与申请执行人存在未决诉讼,应当暂缓执行。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存在错误,无法获得申请人认同,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案号民申字第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申请人与执行申请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请,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刘卫国,要求赔偿,已为该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6号第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故南阳中院应当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暂缓执行。现法院以为法律规定的受理的是执行中存在争议的案件而非实体存在错误的案件为由,不同意暂缓执行。申请人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完全属于断章取义,违背法律精神。因为执行中存在争议与实体存在错误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两个或三个案件。
三、从债权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应直接执行该公司。
1、申请人的债权未到期。按照施工惯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缺陷期,而缺陷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据)。现申请人作为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的担保人,其担保债权并未到期,还有责任缺陷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此款项根本不属于到期债权,不具有执行条件。
2、债权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直接执行。根据前条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公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债权,法院也无权执行,只能发出通知。
3、公路有限公司已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且无权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2条:“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现在公路有限公司已经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执行回转,将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
4、申请人为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书,不能作为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申请人与公路有限公司文书往来,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这是由于二者的相对性所决定的,不涉及第三人;况且二者之间有些往来行为未必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为由,执行公路有限公司是错误的。
四、从担保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无权直接执行该公司。公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设在市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不能直接为法院所执行。
1。未提供任何担保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严重违法。与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未提供任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就被一审法院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非法冻结了申请人的账户及存款二百余万元,这是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事情。在社会影响不良的情况下,法院竟然利用普通人法律知识的欠缺,要求公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此其担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问题,现在以此为由执行无法令人信服。
2。直接裁定执行公路有限公司不当。虽然公路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现执行才刚开始,且我公司并非完全履行不能,即裁定直接执行诉讼中的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超额划扣公路有限公司存款欠妥。抛开判决对错与否,即使按照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申请人应给付的款项也不过,而法院却从公路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划扣了元,比判决足足多划扣了元,属于超标的执行,明显不妥。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南阳中院执行行为不当,我们请求贵院准予申请人所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限公司
代理人:
二o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的申请书篇5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写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
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写明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等)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列文:
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王**,男,1980年5月11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区**街道**楼**单元**号,电话:*********
被申请人:北京市******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董事长
电话:******** 邮编:1000**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王**诉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一案,贵院于****年**月**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
[*****]*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并于****年**月**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北京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日内赔偿给王**工伤期间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万元。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年**月**日以前归还的**万元,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
****年**月**日
附件:**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