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铺调研报告推荐6篇

时间:2023-05-22 作者:Trick

在开展调研之前,一定要制定好有关的调研计划,同时在最后也要将调研报告写好,调研报告是调研工作的文字证明,是完成一项程序的文件借鉴,以下是365文档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街铺调研报告推荐6篇,供大家参考。

街铺调研报告推荐6篇

街铺调研报告篇1

1个人信息基本问题概述

进入信息时代,我们的手机不时地会接到推销电话、垃圾短信;我们的邮箱不时地会收到垃圾广告。有的推销人员甚至知道你的姓名、生日、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信息,让人们深感不安。估计我们都有这样的经历,有时在大街上会有人让你填一些个人信息的表格和地铁上扫微信码等行为,这些行为可能是导致我们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之一。根据cnnic研究,90%的网民在填写这些调查问卷时会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安全,可以說互联网给个人信息带来的危机感是前所未有的。随着公民个人信息的在商业市场的流通价值越来越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也越来越多,给社会和公民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困扰。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及《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明确规定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为犯罪行为;我国《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也针对个人信息做了明确的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自然人相关,通过与数据的结合,识别该特定自然人的信息。一般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年龄、血型、婚姻情况、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码、指纹、病例、电子邮箱、网络登录账号和密码等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涵盖了自然人的心理、生理特征、文化、家庭情况等方方面面。现阶段刑法、行政法等维护公共秩序的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比民法、侵权法等民事法律更完善,《民法总则》第111条只是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进行法律的保护,但并未规定为一种民事权利加以保护。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的可操作性不强。司法实践中一直用侵犯隐私权去维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但是,这与我国现阶段的立法体制不符。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及第111条)明显将隐私与信息分别加以保护。

2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界定

隐私与信息虽然密切相连,但在总体上是还存在有明显的区别。单独的个人信息如一个电话号码、银行卡号在正常使用时不会对个人构成侵犯。但隐私信息就不一样,即使是正常的社会交往,每个人都有不愿意向外界透露的秘密。因此,将二者进行区分保护是必要的。

隐私与信息区分保护的“三分法”。隐私和信息在某些部分存在关联,如有些隐私要通过“信息”的形式表现出来。实践中为解决公民的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区分问题,用“三分法”来区分隐私与信息还是比较可行的。“三分法”分为纯粹的个人隐私、隐私性信息、纯粹的个人信息。纯粹的个人隐私,即民法上规定的隐私权的内容,是指与个人的生活联系最为密切、与个人尊严和自由息息相关,一旦发生侵害,会给受害人造成物质和精神的损害,特别是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是无法弥补的。纯粹的个人隐私具体又可以分为空间隐私权和私生活秘密2个部分。隐私性信息,实际上是隐私与纯粹的个人信息交叉的部分,主要包括自然人的医疗信息资料、银行存款信息和其他财产性信息等,这些信息与个人尊严密切相连,与隐私的关联性也比较高,对这些信息的保护更接近于隐私权保护。纯粹的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血型、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

隐私权与隐私性信息不具有财产性和支配性,《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110条则正面列举了这些权利。这引申出一个问题,隐私权和隐私性信息是否具有财产性和支配性?对此,王利明教授认为“隐私权是一种存在于人的尊严之上的人格权,虽然可以被利用,但其财产价值并非十分突出,即一是隐私权无财产价值,二是隐私权无积极支配性,仅能在被侵害时防御”。

从本质上看,隐私权或隐私性信息属于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一部分,而人格权不具有财产性和可支配性。因此,从逻辑上应该赞成王利明教授的观点:隐私权和隐私性信息不应该具有财产性和可支配性。我国的人格权包括包含了隐私权,但个人信息权并未在人格权中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民法总则》中提到了,但《民法总则》的规定显然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还需加强立法,用以完善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3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民法总则》110条和111条明显地把隐私和信息做了不同的规定,110条把隐私权利化,规定为一种民事权利加以保护。而对个人信息只是从行为上进行规制,违反行为及违反民事法律。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存在交叉关系,不能把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完全割裂。因为,广义上个人信息中与隐私权信息重合的部分已拥有其权利化的保护方式,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受到侵害时,可通过隐私权获得保护,这也为个人信息行为规制模式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

?民法总则》用不同的条文将隐私权与自然人信息做出区分,因此正确区分信息与隐私具有重大意义。从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措施来看,二者存在明显的不同,比如对信息受到侵害可申请相关机关予以更正的权利,而隐私受到侵害就不能采取这种方式。尽管必须承认隐私与信息有时难以区分,但在我国立法保护模式的区分下,我们可以在实践中根据具体个案进行区分,从而确定请求权基础和救济措施,实现对自然人民事权利更好的保护。《民法总则》对隐私和自然人信息保护分别采取权利化模式和行为规制模式。行为规制是通过对行为进行规定如信息收集、加工、使用行为及禁止买卖等,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法律支撑。

实践中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侵犯个人信息的处理大都采取“一元论”的模式,即以隐私权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保护,对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加以区。例如,(20xx)京01民终50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庞理鹏被泄露的信息包括姓名、尾号9949手机号、行程安排(包括起落时间、地点、航班信息)等。法院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判决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庞理鹏公开赔礼道歉。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也做了规定,近年来,一些明星的个人信息、私人行程信息屡遭泄露,这些信息是怎样泄露的,存在怎样的利益链是值得人们思考的。我国现阶段从刑法、行政法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例如《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居住证暂行条例》等。在公法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要比私法的保护力度大一些。但笔者认为对个人信息保护应该加强对私法领域的力度。个人信息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个人信息泄露将导致我们的私人生活空间遭到侵犯。20xx年8月山东“徐玉玉案”的发生给了我们一个沉痛的教训,我国加快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研究,个人信息保护出现在了《民法总则》当中,这也是立法的进步之处。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过于分散,规定也有些混乱,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在信息时代,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获利的现象也层出不穷,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益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嫌疑人受到刑事追究是否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缘由是侵犯个人隐私还是公民个人信息。现行的《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条还不太完善,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我们知道侵犯任何一种民事权利,都必须具备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以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但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法律对此还没有规定。现行《侵权责任法》对于民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如何归责原则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使人民法院有法可依,做出公平的判决。

4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重构

现今,法律对自然人信息保护范围的界定比较模糊。虽然有刑法、行政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做了规定,但都不统一,这为司法实践操作带来了难度。同时,违法成本相对较低,执法力度也不是很强,致使违法行为人没有顾忌。有些法规将个人信息保护与社会诚信体系相连,但是由于目前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还没有完全的建立,致使法律效力减弱,约束力不强。

现阶段应当加强立法,首先,应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范围,提升对个人信息侵害的违法成本和执法力度,加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其次,强化主体责任,对信息搜集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使用权限进行明确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于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公民信息和不按规定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要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提升行业自律管理,在有法律规定的同时,还要加强行业的管理。规范各行业中不规范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加强对个人信息数据的维护,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从而使公民个人信息得到双重保护。

5结语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成为社会的共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新的民事权利必然会被民事法律所规定,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李永军.论《民法总则》中个人隐私与信息的“二元制”保护及请求权基础[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xx(3).

[2]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xx(6).

[3]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j].中国法学,20xx(3).

[4]刁胜先.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基础--兼论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j].内蒙古社会科学,20xx(32).

[5]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

街铺调研报告篇2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区减负增效工作调研的通知》精神,摸清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工作事务,为下步社区减负增效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我市于2月20日开始,在局分管领导的带领下,对全市城市、集镇和农村三种类型的社区进行了为期三天的专题调研。根据不同类型,我们分别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社区,采取实地查看、发放问卷、走访居民、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调研工作。

一、社区工作基本情况

我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全域鄂州,统筹城乡总体思路和一改两化总体要求,全面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目前,全市共有社区122个,其中城市社区36个、集镇社区18个、农村新社区68个。城乡社区统一按照1+8服务模式设置,即1为一个社区组织办公平台:社区党委(支部)、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8为八个功能性服务平台:大厅便民服务平台、综治维稳信息平台、文体康复居家养老平台、卫生计生服务平台、社会组织活动平台、教育就业培训平台、超市购销服务平台(慈善超市或便民超市)、咨询代办服务平台等。

二、社区负担过重的原因及表现

经调查,社区工作普遍存在工作杂、任务重、压力大等现象,政府大部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下沉到社区,社区承接的工作事项大有12项(人口计生、劳动保障、医疗保障、安全生产、维稳综治、民政事务、武装、党群事务、统计、城市管理、网格管理、税务登记等),小有一两百项之多,社区干部大部分时间用来完成各职能部门下派的任务、应付各类检查考核评比、印制各种资料台账等,无暇开展服务社区居民的活动,偏离了社区是自治组织的本位。

(一)社区工作重心不明确。政府大量工作向社区延伸,各类活动进入社区。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社区成了各职能部门不可缺少的左右手。一些职能部门对社区的地位和自治性质缺乏认识,把本应部门承担的工作转嫁给社区,增加了社区工作量,社区频于完成政府事务性工作任务,无暇开展便民利民服务。如各类报刊杂志征订任务、社保参险任务、环境卫生任务等。据了解,人社部门将新农保缴纳任务移交给社区,并与社区签订责任状,要求辖区内年满16周岁到60周岁居民每人必须参保。根据人社部门划定的人数,社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数完成参保任务,但由于社区空挂户多、外出打工者多、人口流动量大,社区难于按照规定的人数完成参保任务。为了完成责任状任务,社区只好对无法联系和不愿参保的人员进行垫付缴纳,增加社区负担。社区内的街、路、巷环境卫生,环卫部门应是工作的主体,社区做好协助和宣传工作,但现状却是本位倒末,环卫部门成了监督单位,社区成了责任的主体。为了迎接环卫部门检查,社区干部往往还要到辖区内的街、路、巷负责打扫卫生。

(二)社区与政府关系不明确。社区被当成各职能部门的下级单位,频于接受上级安排的各种检查、考核、评比。政府各部门通过对社区进行检查考核来评价自身工作完成情况,不定期对社区进行检查并要求社区建立相关台账。据了解,我市在党风建设、安监、计划生育、信访、拆违控违、综治维稳等六个方面对社区工作采取一票否决制,任何一个方面工作不达标就不能评先评优。针对各项检查,社区需制作各类牌子和台账应付,基本每个社区都有十几块牌子、几十类台帐、上百本档案,很多内容都是交叉重复,如社区教育台帐、计生台账、消防排查台账等。消防排查工作的责任主体本应是消防这样专业机构,社区只应配合消防搞好消防的排查和宣传工作,但现在这项工作却成了社区为主体,消防部门负责督查社区。同时,还要求社区建立排查档案3套,分别交由市、街道、社区存档,增加了社区工作负担不说,还增加了社区经费负担。

(三)社区工作权责不明确。各职能部门把责任、矛盾下放到社区,社区有责无权,频于给居民出具各类证明。如民用住宅楼里经营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商业保险身份证号、姓名、性别不一致,出国务工旅游担保,婚史情况,房产证明等等都要到社区来开据证明。社区公章使用范围不明确,社区公章成了万能章。同时,社区还需处理大量因盖章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增加了社区负担。

(四)社区工作经费标准不一,费随事转经费过低。城市社区工作经费实行实报实销,所有费用由街道统一支付;农村新社区仍然属于村级体制,经济条件好的新社区,工作经费较多,经济条件差的新社区,工作经费短缺;目前,我市最难的应属集镇社区,年工作经费仅2万元,还要支付退休人员工资。费随事转经费执行中,城市社区按20xx年的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即计生经费按每年5万元的标准补贴到社区,街办按2:1的比例配套;低保工作经费由民政部门根据社区规模及工作量,按每年0.1-0.15万元的标准直接补贴到社区;社会保障工作经费按每年1万元的标准补贴到社区;集镇和农村新社区未实行费随事转政策。

社区承接政府各部门大量工作,需要提供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除必要的工作经费外,所执行的费随事转经费涉及的单位面窄,标准过低,有的社区甚至于无费随事转经费,如统计部门的人口普查、经济普查、环卫部门的清洁卫生治理等未执行费随事转政策。为完成各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差额部分有的社区靠出去化缘来维持社区各项工作开展。

(五)社区工作人员流动性大、福利待遇不明确。一是工作人员流动性太大。目前,我市社区工作人员由两委成员、公益岗人员和相关部门招聘的专干组成,但公益岗位人员每个人只能在有效工作期间享受一次公益岗位,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满则必须更换一次新人,人员更换过于频繁,一些年轻的、有工作能力、有知识、有文化的人才却不能留在社区工作,刚适应了工作岗位就要换人了,这种机制严重制约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的发挥。二是专干人员待遇不一。社区专干人员是由各部门招聘,承接本部门各项事务到社区,其工资及福利待遇由各单位负责发放,出现同工不同酬,做事多的工资低,做事少的工资反而高的现象,极大地挫伤了专干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推进社区减负增效工作做法及建议

为进一步推进新形势下我市城乡社区一体化建设工作,提高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我市即将出台《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建设一体化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目前,已经市政府常委会讨论通过,并准备上市委会议。《意见》围绕社区建设工作提出了全面要求,从三个方面推进社区减负增效工作。

(一)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建立社区公共服务准入制度和指导性目录,全面清理现有社区公共服务项目,明确社区工作职能,凡属于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需委托社区公共服务站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需通过签订协议、购买服务等方式,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交由社区公共服务站承办。

(二)进一步明确社区工作经费及人员待遇。1、社区工作经费。按照20xx户居民以下社区不低于6万元/年、20003000户社区不低于7万元/年、3000户以上社区不低于8万元/年的标准、党员活动经费按每名党员每年不低于50元的标准、便民社区建设资金按照每个社区10万元/年的标准由区(开发区)、街道(乡镇)负责落实。2、社区干部工作报酬。采取基本报酬+绩效报酬的方式,按照社区主职基本报酬不低于上年度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确定社区干部基本报酬。社区主职、副职和其他社区干部之间的基本报酬按照1:0.9:0.8的比例确定,社区干部每人每年绩效报酬不少于基本报酬的10%。3、社区干部待遇。要求为社区干部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建立社区干部体检制度,提倡有条件的街道(开发区、乡镇)每3年对社区干部组织一次体检。有条件的地方对连续3年符合《xx市社区两委班子和社区党组织书记综合实绩五比考核评价办法(试行)》(鄂州办发[20xx]12号)(以下简称《办法》)考核优秀或连续任主职15年以上的社区主职干部,在继续任主职期间享受街道(乡镇)副科级干部工资待遇。对严格执行计生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社区干部,应享受与在岗职工离退后工资提高5%的同等待遇。

(三)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大力培育和完善专业性、公益性社区社会组织,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参与社区管理和开展多式的社区服务活动。基层政府通过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等方式,积极引导各种社会组织和各类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让这些社会组织成为承担政府职能的重要载体,满足多样化和个性化的社会需求,通过他们的合理承担,减轻社区干部的负担。

建议由上级部门出台一份规范性的社区准入制度文件。明确规定社区公共服务项目由谁准入、准入什么,社区公章使用管理范围,如社会救助、劳动保障、计生服务、社区矫正等。

街铺调研报告篇3

苗木花卉产业是一项高效产业,朝阳产业,她在我区的农业结构调整中异军突起,出现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在经过林果、蔬菜等种植业的发展和稳定后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是近几年来我区农业最具潜力的新经济增长点。目前,全国苗木花卉呈迅猛发展的态势,各大苗木基地争相扩大规模,增加科技含量,百舸争流。对此,我想谈谈自己的几点想法,以供参考。

一、苗木花卉发展机遇与我区生产现状

(一)苗木花卉产业发展适逢其时

1、苗木花卉产业已成为一项世界性的产业,正以前所未有的势头发展,全球苗木花卉布局正在进行大的调整,将出现产销两旺的发展趋势,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苗木生产成本高的事实已不可逆转,发展速度减慢,花木业的发展空间日渐狭小,世界花卉生产中心必然向花木的主要生产地转移,我国花木栽培历史悠久,目前已成为世界上第一生产大国,最近农业部又将园艺业列为六大产业发展行动计划的第三位。

2、西部大开发和生态环境建设,为花木业创造了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西部地区的退耕还林,荒漠化治理,对苗木花卉的需求量很大,据,西部几省仅退耕还林工程,对苗木的年需求量就在400亿株以上,缺口很大。

3、全国城市与小城镇建设掀起了城市绿化美化的热潮。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居住环境,生活质量的要求也逐步提高,曾经奢侈的奇花异木,飞入寻常百姓家,城市街头绿地、节日摆花、庭院道路绿化需要大量的花卉苗木。

(二)我区苗木花卉发展的现状

由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我区苗木花卉发展总体速度较快,灵活多变的经营机制,不仅加速基地的形成,同时也带动农民对这一行产业的广泛参与。

1、基地规模不断扩大,效益持续增长。由于花木产业劳动强度不大,劳动密集性强,更适合农村劳动力从事此行业,到目前为止,全区已有9000多农民参与了这一行业。同时,花木业又具有其他种植业不同的特点,它有极高的保鲜和运输要求,花木业的发展,现将带动保鲜加工、产业包装、贮藏、运输、营销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并且姹紫嫣红的苗木花卉又将成为一个全新旅游景观,从而催生旅游业的发展。在生态上,花木产业的兴起,消灭了大量的撂荒土地,连片荒坡也变成了绿色的海洋。

2、基础设施建设档次逐渐提高,花木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初步形成,流通体系不断完善。在我区目前已成为各业主投资的热点,规模在200亩以上的业主就达30多家。

二、苗木花卉基地的规划与布局

五大功能区,即樟木特色苗木生产区40000亩,群体品种苗生产区32400亩;钵花盆景区20__亩;种苗繁殖区5000亩;市场服务区300亩。三、当前面临的挑战与存在的问题

1、生产相对落后。较历史悠久的老产区而言,我区乃至我省苗木花卉生产起步较晚,技术和生产条件落后,多数花木产品还没有与市场实现良好的对接,高品质产品不多,精品少,特别是还未形成较高科技含量的品牌,花木产业效益还很低。

2、信息滞后。由于起步晚,我区苗木花卉生产者缺乏信息来源和市场的预见能力,生产有一定的盲目性,特别是农民,大部分是跟着感觉走。

3、产业化程度不高。我区花木产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花木生产规模还很小,比较分散,大规模的真正的产业化生产还未形成,竞争力不强,一旦遇到激烈的竞争和价格波动,便有可能失去立足之地。

四、加快苗木花卉基地建设步伐的战略对策

1、强化政府职能,制定优惠政策,加强宏观调控。作为苗木花卉生产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立足我区苗木花卉总体规划,正确引导该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避免盲目性。区委、区政府要制定配套措施,完善苗木花卉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有关花木产业方面的政策法规。同时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减免农村特产税和经营所得税,并在小额贷款,及其它资金安排上给予多种扶持。

2、坚持樟木特色不动摇。目前全国发展樟树的基地很少,最大的樟木基地江苏吴江市也只不过有1.2万亩,这就为我区发展樟科树种(包括杜英、野英桂、檫木等)留下了广阔的市场空间,而且我区地处长江中游南岸,属中亚热带向北亚热带过渡地区,发展樟木地理位置十分优越,我区的樟树苗不仅可以销位南方,部分耐寒小品种还可向北方的一些地区销售,这是南方地区所无法比拟的。我在河南考察时发现,郑州市街头的樟树在零下8—10℃能够安全越冬,而且北方地区阔叶常绿绿化苗木很少,并且樟科苗木,就农业而言,收入较高,年亩平在20__元以上,但在花木产区而言,其他花木的收入就高得多,因此,樟科树种不是他们生产的重点,更不可能行成特色,因此,我们采用“以弱取胜”战略,在一定时期专攻樟科树种,其市场前景十分看好。所以抓住机遇,我区的樟树苗将理所当然的成为这份市场的最大赢家。因此,要坚持樟树特色不动摇,尽快在全国叫响“樟木谷州”的品牌,使其成为全国一流的生产基地。

3、培植花木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功能,带动农民参与。发展苗木花卉产业既要有一家一户的经营,更要有龙头企业的带动和组织,扶持培植一批花木龙头企业,实现集约化经营,促进产业化发展,既能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又对全区农民的参与起到示范带动的作用。由于农民知识结构低,资金少,规模小,对市场的预见性差,只有在龙头企业的带动下,转变观念,边学技术、边积累资金、边扩大投资,滚动式发展,逐步实现技术和资金的两个积累,从而真正达到致富于民的目的。

4、加强市场建设,完善销售体系。一是要建立苗木花卉交易市场,搞好流通,形成公正、公开、公平的交易秩序,减少流通环节和流通消耗,完善市场服务体系。二是建立网上销售市场,加强信息联网,促进信息交流。充分利用区委、区政府上网工程这一大好机会,建立苗木花卉网站,及时掌握和发布市场供求信息与价格预测,密切关注花木市场动态,做好自身定位。三是尽快引导培训4000—5000人的农民营销队伍。

5、保持健康高速度发展。全国的苗木发展态势迅猛,要做大做强成为独树一帜的真正产业,我区要与市场赛跑,走在前列,永保不败,在赛跑中打败对手“吃掉”周边,这样才能实现其目标。因此,谷州要动员全社会力量,保持发展的高速度,决不能贻误战机!争取在3—5年期间达到规划中的的要求,同时带动农民开发2万亩,真正把我

街铺调研报告篇4

“全民创业”理念,已写进十一五规划,并作为未来发展的思路和方向。何谓全民创业,全民创业就是要让每个创业者的积极性都得到充分的发挥,每个人的.潜能都得到有效释放,整个社会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活力竞相迸发。实施全民创业战略,便是通过活跃人们创业思维,激活各类创业主体,挖掘社会创业潜能,从而以创业推动发展,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加快致富,以创业促进和谐。

一、我县开展全民创业基本情况

我县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加大政策扶持,提供创业平台,加强创业服务,积极开展推动全民创业的“十百千万”活动,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将全民创业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1、制定配套政策,推进创业。我县成立了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和创业推进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为推进全民创业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同时出台了《崇仁县推进全民创业活动实施办法》,细化了有关优惠政策,建立了领导联系会议制度、部门协调工作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和定期督查制度等相关工作制度。

2、扩大宣传发动,激励创业。在干部层面,高位推动,召开全县全民创业动员大会,首先搅动了干部的思想;在群众层面,采取了典型人物巡回报告会,设立创业就业电视专栏,宣传回乡成功创业人士,讲询相关创业政策,从而激励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加入创业队伍。

3、依托产业优势,引导创业。在工业方面,近几年先后有16家企业落户县工业园区,这些创业者全部都是本县在外从事变压器研制、销售的返乡人员。在农业方面,发展“公司+农户”。江西天地缘麻鸡食品有限公司落户我县,实行保护价收购崇仁麻鸡,形成饲养、加工、运输、销售“一条龙”,使崇仁麻鸡的饲养量翻番,达到9000万羽。在三产方面,积极鼓励创业者围绕衣食住行、社区服务、休闲娱乐、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进行创业。仅今年通过劳动部门鼓励百姓创家业,为466人发放小额贷款3201万元,带动就业1800余人。

4、提供帮扶措施,鼓舞创业。我县为鼓励本县在外人员回乡办企业,采取了“领导牵头、乡情感化、政策支持、服务配套”的办法吸引本乡在外人员回乡创业,并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去年,曾宇华、杨国辉等许多在外人员通过乡情感化,扎根家乡创业。

二、影响和制约创业的主要因素

1、创业意识缺乏。个人创业随时面临可能失败的风险,如何评估这种风险以及风险带来的后果是创业者必须考虑的。如果一旦创业失败可能会危及基本生活条件或引发生存危险的话,一个理性的人会自觉回避这种后果,特别是原来已经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很难抛弃已有的东西去重新创业。因此,部分劳动者有了一定的经验、技能、资金积累后,首先想到外出继续打工,而不会想创业,缺乏自主创业的意识和冲动。

2、创业文化缺乏。要形成一个地方的创业文化需要一代甚至几代人的努力,像浙江温州,有着浑厚的创业文化底蕴,人们自然而然会想到先当小老板,然后慢慢做大。

3、创业能力缺乏。目前我县的创业者大多数处在生存型创业阶段,这就要求创业者有吃苦耐劳的精神,较强的机会感知能力和创新能力,要在实践中对商业意识培养,了解市场,不断提高创业能力。

4、创业项目的选择。现在有很多人想创业,但不知要创什么业,可供农民工创业的项目不多。

5、职能部门合力未形成。少数单位从自身部门利益出发,对市委1号文件变通执行,没有站在全局的高度看待全民创业。

三、进一步做好创业带动就业的建议

省、市全民创业文件精神鼓舞人心,措施具体,现在最关键的是要抓好落实。

2、着力落实好全民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规费减免、金融扶持、社保扶持、费用补贴、政策准入等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力度。

3、着力搭建好全民创业服务平台。整合崇仁县人力资源市场,集办公、培训、实训、创业孵化为一体,改变服务平台少而小,培训场地少而散,实训场地、创业孵化基地缺乏的局面。把做好全民创业工作放在与招商引 资、抓项目、抓投入的同等地位,把工作精力、帮扶政策更多地向全民创业工作倾斜,全力以创业者搞好服务。与全民创业工作紧密联系的工商、税务、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切实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和敬业精神,为创业者在投资、发展、维权方面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各部门应以推进全民创业为己任,找准位置,主动服务,要大力扶持创业者,少说不说不能办,多想多说怎么办,对可办不办的事情要做到坚决办。树立发展至上、客商至上、创业至上的理念。对政策落实不到位或故意刁难创业者和企业的,要抓一些反面典型,坚决予以严肃处理,从而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4、着力引导扶持提高全民创业的整体素质。一是积极引导个私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外向型、科技型和农业产业化企业,提升全民创业的产业结构。二是引导个体私营业主提高素质,增强社会责任感,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的道路,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奉献社会的表率。三是积极提供信息支持。要使有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商品和服务信息能够快速传达到个体私营企业,为其生产经营服务。

街铺调研报告篇5

区是老城区,城市载体功能弱,财政供给能力不强,历史欠账多,群体性矛盾比较突出。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的重新分配,突显出越来越多的矛盾,信访工作任务也随之加重。信访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再靠传统的工作方式、方法是不行的,必须积极探索解决信访问题的新途径、新机制、新办法。在我市依法信访工作全面开展后,区委立即召开常委会议,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全面推进依法信访工作。初步形成了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信访案件和群众依法有序上访的信访工作新局面。但面临不断变化发展的新情况,仍不断出现一些的新问题,尤其是区划调整,新的**区成立,客观上造成了信访量的攀升。为更好的做好我区信访工作,为经济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区组织人员通过开座谈会和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情况的方法,对我区目前依法信访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区依法信访工作的基本情况

在开展依法信访工作以来,我区采取了多种积极有效的措施:一是建立依法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相关几个责任单位共同接待处理信访问题;二是总结工作经验,抓住六个关键环节,坚持依法排查、依法认定、依法分流、依法处理、依法“三查”、依法结案,形成的依法有序的信访案件处理程序;三是坚持信访问题“一案三查”,制定了《**区信访工作“一案三查”暂行规定》,一查造成群众集体越级、重复上访的原因,二查接待处理的责任,即查发案责任、执法处理责任和稳定责任,三查上访人员在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严肃追究信访责任,保证信访问题依法处理;四是加强执法部门对信访问题的性质和责任单位依法认定,保证信访问题得到切实落实。通过这些措施,我区信访工作在实践中实现了四个转变:一是树立了大信访观念,由信访办一家接待的小信访向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共同负责的大信访格局转变。二是提高责任意识,由信访办被动接待分转处理向全面落实责任制、包案处理转变。三是强化法制观念,由信访单一渠道思想疏导向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多渠道合理分流、依法处理转变。四是树立维权意识,由被动接待来信来访向主动为人员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困难转变。经过全区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区信访局面得到了有效控制,20xx年越级上访量较20xx年下降83%,20xx年越级上访量较20xx年越级上访量下降80%,20xx年越级上访总量比20xx年越级上访量下降73%,20xx年截止到10月末越级上访量比去年同期下降49%。

但是,我区正处于社会政治、经济不断发展中,必然要引发新的矛盾,相对而言,区财政收相对少,收支矛盾比较突出,居民文化层次不高,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等情况,极易引发信访活动的发生,因此,信访工作绝不能掉以轻心。

二、我区依法信访工作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由于我区依法信访工作刚刚起步,依法信访机制还不健全,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直接导致基层工作人员不重视信访工作,依法信访工作开展效果不明显,给信访工作带来负责影响;

(二)个别信访问题责任主体、执法主体不明确,形成相互推诿扯皮,信访问题不能及时落实到责任单位,造成处理不力,监督不力;

(三)个别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执法水平不高或执法不公,不能依法行政,使问题不能合理合法处理到位,造成群众心理上不平衡,导致上访;

(四)对非正常上访缺少有力的控制措施,一部分群众不能依法有序上访,出现无理缠访、行为过激的情况,给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

(五)在处理个别信访问题时中找不到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使一些信访问题久拖不决,形成信访积案。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通过调查分析,我们认为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别单位领导对依法信访认识不清,缺少责任心,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得不到落实,各项制度行同虚设,依法信访工作在该单位开展效果不好,以致影响全区的信访工作;

(二)对信访问题的依法认定工作不到位,一些信访问题找不到责任单位或执法主体,不能得到及时处理;

(三)个别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执法引发的上访,主要还是执法人员对本职工作业务不熟、政策不精,执法不严,工作中我行我素,做事情做决策独断专行,甚至以言代法,以权代法,造成上级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纰漏,对群众不负责任;

(四)群众素质偏低,法制观念淡薄,当遇到信访问题时不是通过正常途径来解决,而是采取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进行上访。

(五)依法信访工作的开展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一些相应的政策法规不能及时出台,信访工作制度转换前后衔接不上,措施不到位,对群众出现过激行为、无理缠访不能有效控制;

(六)由于改革发展的步伐较快,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跟不上,有些问题产生后,无政策法律依据,导致矛盾激化,不断升级,产生群众越级访。

四、对今后依法信访工作的几点建议

信访工作是党和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正确解决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是体察民情、联系群众、接受监督的重要渠道。因此,我们必须认真负责的做好信访工作,现就我区今后依法信访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是做好依法信访工作的有力保障,是依法信访工作的原动力,因此,要建立并落实完整的领导责任制体系,一是纵向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对重大信访问题实行区级领导、部门领导和基层领导层层包保;二是横向落实四种部门领导责任制,即:发案责任制、执法责任制、属地责任制、保障责任制。发案责任制是指引发信访问题的部门要主动依法处理信访问题,并出具《上访问题处理决定书》。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职能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有争议的信访问题予以认定,必要时出具《处理意见书》。属地责任制是指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上访人进行思想教育、疏导,并在司法部门的指导下,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群众按正常的信访程序依法信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保障责任制是指乡镇、街道办事处协调公安派出所对信访人无理取闹、肆意串联、煽动等违法行为实施警示告诫,必要时按《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二)建立并完善依法信访各项工作制度,提高信访工作质量

切实加强信息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情况,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要着重加强初访、初电、初信的处理工作,落实首问责任制;把实现双向规范作为依法信访工作的关键,将维护群众合法信访权利和依法整顿信访秩序结合起来,依法处理信访问题;完善依法信访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健全依法信访工作网络,创新工作措施,制定和完善涉法案件的协调指导机制、依法分流和调处机制、依法排查机制和误事责任追究机制,推行依法上访程序,提高我区依法信访工作质量。

(三)加强信访队伍建设,提高依法信访意识

1、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全区信访干部要紧紧围绕市依法信访年工作,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

街铺调研报告篇6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逐步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市场经济自身无法解决的缺陷逐步暴露,需要国家采用立法规范、经济调节、执法监管、协调仲裁经济矛盾等方式适度干预,使之健康发展。行政执法是管理国家事务的主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核心部分,是实现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它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机关,通过对市场主体的准入行为、市场交易和竞争行为、市场退出行为的监管,产业政策的执行,实现了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保证了经济发展方向。但基层工商行政执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人员素质难以适应工商行政执法

政策一旦确定,干部就是决定因素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具有广泛性、综合性以及很强的政策性,因此作为一名工商干部必须一专多能,既要熟知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又要熟悉法学基础理论、民法、刑法等综合性法律知识;既要掌握市场经济规律,又要掌握新形势、新知识,还要掌握先进的管理手段,但目前我们的干部队伍素质与上述要求尚有差距。

l、基层干部学习条件差。现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虽是省以下垂直管理,但工作思路仍没从块块管理中跳出来,尤其是经费保障仍是靠收费和罚没收入,因此收费工作重于一切。一个基层工商所及其工作人员的业绩主要取决于收费指标的完成情况,精力主要放在收费上,对法律、法规、新知识的学习积极性本来就不高,交通、通讯、计算机等硬件配置又差,再加上许多非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也落在工商所头上,造成基层工商所人员没时间也没心思加强学习。

2、县级局培训条件差。由于经费紧张,县级局主抓的工作是收费、罚没,有利又好操作的就积极去抓,没利、不好操作的就少抓或不抓,收入抓得硬,培训抓得软。基层所学习气氛差,县局机关也不太浓。即使组织了培训也往往因为师资、经费等原因,培训方法简单,内容单调,重形式,轻效果,培训的系统性、针对性不强,效果不太理想。

3、知识和观念得不到及时更新。管理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三个阶段,成熟的管理工作重事前的预防性监管。在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队伍迫切需要更新知识结构,扩大知识面,掌握网络经济规律等新时代产物,以期有超前的管理水平。但是这些东西与县级局目前的收费这个中心工作有一定距离而迟迟不能得到落实。在当今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新生事物是无法以常规思路对待的,没有充分准备,新事物一旦降临就会措手不及,造成监管滞后、秩序混乱,给市场经济发展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4、工作中有畏难情绪。因为学习不够,财会、金融、法理等基本功不扎实,遇有复杂的案件往往不能胜任,大量精力放在易操作、标的额大的案件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体现权威的大法的执行效果不佳,执法难以形成震慑力。

二、超脱性无法实现

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很强的超脱性才能保证严肃、公正执法,但现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和执法手段却使工商机关难以超脱。

1、无法超脱地方利益。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心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秩序,在此前提下兼顾地方利益,因而在执法中与地方利益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另一方面,工商机关驻在地方,许多事情要依靠地方。例如,工商部门执法手段所限,执法活动遇阻不能正常进行时,常常需要地方政府出面协调,一般情况下不敢得罪地方,自然不易超脱地方而独立执法。

2、执法时无法超脱公安、法院。工商部门执法一旦遇到拒绝、阻碍执行公务之类的事件,只有依靠公安,公安机关往往会因为警力不足,部分干警有特权思想,不能积极作为的缘故致使拒绝、阻碍执行公务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司法是行政的后盾,人民法院虽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但现在对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尚无可操作性很强的规定,工商部门的许多行政处罚因执法权限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法。这样工商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协调公安和法院,有时就可能以牺牲我们维护的国家利益为代价,日常工作中也不敢轻易得罪为违反工商法规分子讲情的的公安、法院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