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调研报告,每个人一定要根据领导的要求,拟定出可行性高的调研计划,撰写调研报告是为了更好的记录我们开展调研工作的情况,以下是365文档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拆迁款调研报告6篇,供大家参考。
拆迁款调研报告篇1
一、当前征地拆迁引发矛盾的主要表现
(一)期望值过高,征收补偿要求脱离实际。有的想拆一补多,少量补差价,甚至不补差价;有的想通过征收发财致富,进而漫天要价,无理取闹;有的不仅要求解决住房安置问题,还要求解决诸如失地、就业、医保、养老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一旦被征收人的希望落空,就会寻找种种借口和理由抵制征收,即使经过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仍然对征收补偿安置不满,致使征收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二)谋利益,违反规划,突击建房。个别村组平房能加盖到四层五层,见地就盖房,致使整个村庄已无路可走。暴力抗法现象也是不断发生,甚至有人在较短时间内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人为将一家人分为两户甚至更多户,以获得更多的住房安置,等等一系列的违法行为,使征收工作寸步难行。虽然我办对拆迁房屋进行了摸底录像,但违规建房现象还是屡见不鲜。由于这一问题涉及居民的切身利益,政府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是超越红线建设、改变结构和擅自加层已成既定事实,政府如果严格执行规划及建设的有关法律规定,就要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必然引起居民对抗甚至群体事件;另一方面,如果不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定性,又势必导致跟风,破坏整个城市规划结构,制造安全隐患。
(三)被征地农民缺乏社会保障,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被征地农民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一些年龄大、文化低、无技能的被征收户难以找到工作,短期看,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尚可靠一次性安置费维持生计,实际生活水平不致于明显下降。但长远讲,随着安置费用逐渐用完,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势必凸现,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社会治安状况堪忧,部分失地农民面临返贫的风险与日俱增。
(四)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执行难。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都是为维护房屋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执行难度越来越大,执法人员在群体抗拆事件中的权威得不到有效保障,目前仅靠政府的执行人员不足以应对如此庞大繁杂的征地拆迁工作,从而影响征收工作的进度。
(五)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一些人抱着法不责众和事情闹得越凶,领导越重视,越容易解决的心态,成团结伙,集体越级上访,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还有一些极少数人为了个人私利,统一口径,明确分工,造谣生事,挑动群众盲目参与。
(六)历史遗留问题引发信访重复率高。由于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民已经历了多次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多,这些问题牵涉的时间跨度长、范围广、复杂性强、难度大,难以及时处理到位。从而影响了后续拆迁工作,在处理过程中相关部门拖延、敷衍、推诿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使农民产生不满和对抗情绪,不断重复上访。
(七)媒体的舆论引导失范,持续放大征地拆迁问题的严重程度。媒体的过度聚焦和非理性报道,将群众与政府敌对起来,造成和激化了群众对政府的对立情绪。作为拆迁工作执行者的政府被舆论完全地孤立,失去了应有的公信力,不仅大大提高了执法成本,同时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和谐稳定社会秩序的构建。
二、征地拆迁引发矛盾的成因分析
(一)政府层面造成的原因
1、补偿标准不够统一。存在同一个地段、同一片被征土地因个别工作人员存在执法不公,打人情牌的现象,相同条件的拆迁户补偿标准不一致,面积测算标准不一样,造成群众互相攀比。
2、行政行为不规范。政府拆迁部门过于追求征地拆迁效率而忽视程序的正当性和透明性,当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在不能及时达成协议时,拆迁方为赶进度而发生随意表态、强制拆迁等现象,由此引起被拆迁群众的不满而上访。
3、政策执行没有连续性或断层现象严重,在征地拆迁方面有些规定没有完全依照上级相关规定来执行,与上面政策有不符之处,而随着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加强,维权意识也越来越浓,由此也引发群众的诸多诉求。
(二)被征地拆迁对象所造成的原因
1、失地农民缺乏社会保障。那些年龄大、文化低、无技能的拆迁户难以找到工作,由于拆迁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久而久之,这部分人生活出现困难,却又得不到帮扶或救济,坐吃山空后,又只好回过头来找政府,在社会上造成了一个不稳定的群体。
2、被拆迁群众抵触情绪较大。土地做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下岗,失去了劳动对象,多数农民的生活来源没有着落,而且要失去祖辈留下来或自己辛苦一生积蓄而换来的房屋财产,同时要改变他们熟悉的生活环境,打破或影响他们原有所交往的社会关系,从而带来许多麻烦和不便。这就使得被征地拆迁对象不自觉地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发生一些矛盾与冲突。
3、部分群众思想观念滞后,非理智方式抵制征地拆迁工作。少数被征地拆迁对象依法维权意识淡薄,在拆迁中遇到利益冲突时,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错误的认为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一些村民以个人利益为纽带形成松散组织,采取集体上访、阻工闹事等极易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方式向政府施压,期望以破坏社会稳定的方式来引起政府对自己诉求的重视,具有很大的对抗性,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极大危害了社会安定。
(三)建设施工单位所造成的原因
少数建设施工单位操之过急,工作方法简单, 缺少与村组干部沟通。个别施工单位以建设工期紧张等为理由,在施工前不进行必要的公示、公告和深入细致的工作,就开始进场作业施工,从而与拆迁对象形成对立,出现问题又不向有关部门及时汇报,导致政府被动处理问题,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就会上访,就会维权,不仅拆迁搞不成,还极易酿成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
(四)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的原因
有一些是既无合法产权来源和土地使用证明,也无其他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还有一些是已被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违章建筑,此类多数无证房屋都是农民群众的安身之所,直接关系到被拆迁户的根本利益,可这些又不符合现在的征地拆迁政策,农民经过几次拆迁后,久而久之,就成了历史遗留问题;还有一部分是因为工作人员不懂政策,乱发言、乱表达、乱承诺,从而造成了拆迁后群众的愿望得不到实现,在下次的拆迁中就成了历史遗留问题。
三、解决征地拆迁矛盾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探索完善多元化补偿安置办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拆迁应本着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与保证社会稳定为原则,对本地的实际现状、群众的愿望等进行深入的摸底调查,在准确掌握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结合本地的征地拆迁标准,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探索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多元化补偿安置办法,不仅仅解决一次性的补偿费用,而且要配套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生活、养老、医疗、教育等长远利益问题,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失地不失利,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居,失地不失医,失地不失教。
(二)依法规范操作,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征地拆迁工作政策性很强又很敏感,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纠纷与矛盾,所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办事。在征地调查和征地补偿时,深入村组户,实地调查确保公平、公正。按照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原则,依法编制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同时对征地全过程拍照、摄像,并将影像资料存入档案,以备后用。实行目标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和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相互配合,及时沟通,迅速地处理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稳定因素。
(三)加大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力度。一是在征地拆迁之前召开农户动员大会,发布征地公告,向被拆迁村组和拆迁户宣传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对当地经济发展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二是组织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党员和干部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发挥他们的幅射与带头作用,教育和提高全体被拆迁安置群众的政策法律素质;三是采用多种形式搞好宣传,重点宣传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政策、标准、好处、操作程序,这样有利于消除被征地拆迁对象对拆迁的顾虑和疑惑;四是相关工作人员要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深入征地拆迁对象家中广交朋友,并一户一户面对面耐心细致,地做群众的思想工作,进行感情沟通和释疑解惑,多站在拆迁户的角度思考问题,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平衡好国家和拆迁户的利益,将补偿安置政策按时落实到位。
(四)全面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对于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要坚持领导点名接访制度,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抽调有关部门熟悉政策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集中进行排查,力争从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排出时间表,及时化解矛盾。对可能出现的针子户要有预案,有方法,尽最大可能去做思想工作,对拒不执行征拆的,依法使用行政和司法手段强制执行征拆,以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对抢修抢建、突击装修、违规乱搭乱建、煽动阻扰正常施工等违法行为,要迅速、果断、坚决地予以打击。
(五)建设施工单位应全力配合政府做好工作。建设施工单位要成立强有力的组织指挥机构,内部进行组织分工,明确各自职责、范围和目标,要制订工作制度,建立工作网络,规定相关纪律与注意事项,出台相应的奖罚措施和拆迁户友善和谐相处,条件不成熟不要急于建设,盲目施工,对于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联系,防止发生不应有的事件,以全力配合政府做好工作。
(六)妥善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之前,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对问题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考虑,以赢得工作的主动权。针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同情况,制定方案,落实措施,实行目标管理,突出重点,包干负责,奖罚兑现。对于部分拆迁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在政策上适当倾斜。此外,还要保持拆迁安置工作的延续性,切实落实对被拆迁群众的承诺,勤政为民,廉洁为公,做好群众的贴心人。
拆迁款调研报告篇2
房屋拆迁是国家的工业化、城市化以及社会转型必然要经历的过程,而且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性的政府行为过程。近年来,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维系公共利益的困境。从安徽农民朱正亮因拆迁纠纷点火自焚,到轰动全国的重庆最牛钉子户,这些恶性案例表明征地拆迁领域矛盾的激化已经成为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风险隐患。从基础层面来看,房屋拆迁难的根源首先在于规范性缺陷,其次才是制度性缺陷,如何从法律解释的技术方面完善法律术语的界定,又如何从法律实施的制度方面平衡利益冲突,本文尝试为我国“拆迁难”课题的破解提供一些建设性的对策。
(一)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之涵义界定不清
1、“公共利益”术语欠缺具体化的法律释义
20xx年,修正后的现行宪法第13条财产权保护条款确立了“公共利益”的存在与“补偿”的必要两项制度性要件,但这两项要件尤其是“公共利益”的标准、程序等一直没有在制度性的层面上得到充分具体的界定。纵观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界定和适当的解释。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20xx年就开始实施到目前还未修改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更是对公共利益只字不提,其中的某些条款似乎是将“公共利益”具体化,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但这些条款显然无视对个人合法合理权利的平等保护也是一种公共利益,忽略了作为拆迁理由的公共利益与平等保护个人权利这种公共利益之间的权衡。
2、模糊性的概念界定为地方政府的“明修暗渡”埋下了隐患
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为了公众利益的目的可以对它进行限制和剥夺,但必须按照正常法律程序,如果是为了商业开发的目的,则必须符合民事商品交易的民事合同的自愿有偿。在实施细则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方面没有明确什么是公众利益,政府自己当自己的法官,另一方面剥夺了公民的司法权利。我国对公共利益的涵义说的非常的笼统和模糊,根本就没有一个具体标准。在实践中,这往往就造成很多征地拆迁中的诸多问题。国家建设既可以是国防、文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兴办各种社会公共事业,也有兴办各类企业从事一般经济活动的情况。经济活动尤其是微观经济活动,并非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城市规划也是如此,纵观各地方政府的城市规划,是不乏浓厚的经营味道和商业气息的。这种对公共利益的界定的模糊性,很难避免地方政府明修公共利益栈道,暗渡商业利益陈仓。
(二)房屋拆迁中法律关系主体间利益关系失衡
1、利益主体之间“权利”与“权力”的博弈
从征地拆迁领域来看,其中涉及的利益主体包括政府、开发商和被拆迁户。开发商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投入为目标,开发商希望支付的土地成本越少越好,其拆迁成本中有一部分是上交政府的,这部分决定权在政府;另一部分是补偿给居民的,但决定权并非在普通公民,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主体房屋价格依评估确定,附属部分和其他费用由各地规定,而评估机构及具体办法仍有各地具体规定。”可见,决定权不在居民而在政府。因此,开发商肯定会把重点放在政府,而不是居民。在同等条件下,开发商当然会倾向于其长期打交道的政府而非对其无经济价值的居民。
2、政府与被拆迁户之间“公共利益”与“部门利益”的博弈
政府这一方拆迁的出发点是什么呢?政府会通过重新规划改善城市面貌和交通而进行房屋拆迁,这也是公共利益之所在。但是政府的这种行为背后真的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吗?利用拆迁将城市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取得丰厚利润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利益诱因。开发商给被拆迁户的补偿费越低,就越有可能给政府的土地出让金越多,虽然这并不必然发生,但是这种存在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因此,总体上政府和被拆迁户的利益是相悖的,彼此利益可能会发生冲突。
3、现行条例与被拆迁户间“补偿标准”与“重置成本”不对称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被拆迁人可以得到的补偿项目包括: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因被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但是其具体的标准往往是由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而且补偿标准都是偏低,拆迁人差不多都是直接按照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以至于拆迁补偿协议的“自愿、平等协商”等大多只是具有形式意义而已。当被拆迁户得到补偿之后,又要再买房,这是最直接也是最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但从被拆迁人的再购置能力来看,其购房能力明显弱化,现在房价高,买房难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一)明确界定标准,正确定位“公共利益”的法律内涵
在实践中,几乎所有的征地拆迁项目都是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当出现要牺牲个人利益时,或者说被拆迁户不愿意拆迁,补偿费用太低的情况下,政府就会说是为了“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必须要服从公共利益。然而在究竟是不是真的为了公共利益还有待审查。为了避免实践中的一些不合理做法,在此我们必须要重新界定“公共利益”的涵义,使其涵义更明确化。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
1、净化“公共利益”的主观目的
从主观要素上讲,征地拆迁主体是具有公共性的目的。主观上具有为公众利益着想的目的,一种是为了纯公益事业或者公共利益而进行拆迁补偿;另外一种是虽然有多个目的,但是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例如某一个贫困山区的乡镇,教育资源紧张,无法满足教育的需求,如有人申请征用土地开办私立学校以解决教育资源的供需矛盾,其设立学校明显具有公共性,与此同时,其设立学校的行为还存在另外一个目的即满足私益,但这并不妨碍其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则。
2、优化“公共利益”的客观条件
从客观要素上讲,征地拆迁的行为能为公众带来效益,与公民的生存发展密切相关,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则。土地征用所欲实现的利益,
与公民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社会价值相关。人若
要生存和发展,需要一定的客观环境和物质作基础,土地征用如果是为了实现这些基本条件,
则认为其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例如南水北调工程,其建设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着北方几个省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状况,水又是人生活的必需物质,所以这项工程是与公民生存所必需的价值相关的,自然其具有很强的公共性。
(二)适当平衡房屋拆迁法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1、赋权: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公共利益审查权”
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权力,对土地征用目的之公共性进行审查。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司法机关无权对土地征用的目的进行司法审查,对征用行为的目的审查只存在于行政审批程序中,行政主体对征用申请的目的是否具有公共性时,主要依据是申请者提供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这种审查缺乏公开性和透明性,其可信度较低。赋予司法机关一定权力对公共性进行审查,有利于保障被拆迁人的权利。
2、维序:维护公共利益与公共补偿的程序保障
公共利益与公正补偿的实体性要求,还需要法律上的程序保障。其中,听证和诉讼程序又是需要关注的重中之重。在公告之后,应给予权利人发表意见的权利,为此有必要设立听证制度。土地征用涉及众多人的切身的重大利益,通过公告、听证程序,听取有关专家和人民的意见,将更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确定。而这种以客观形式所决定的主观公益,或许更符合民主宪政的要求。通过听证程序使开发商和被拆迁人真正实现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司法救济即诉讼程序是保障私人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要真正做到司法公正公平公开,在征收补偿上,也应该允许被征收者就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否则,公民就征地拆迁进行诉讼连打官司的渠道都没有。
3、定标:确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完善房屋拆迁补偿制度
第一,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应当高于市场价值。
首先,虽然房屋拆迁的决定是由政府做出的,是一种行政行为,但是补偿则是一种民事行为,双方要签订补偿合同。因此,要坚持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平等协商、等价有偿。征地和收地可以要求被拆迁人必须服从,但补偿则不能强迫对方接受,除非有充分理由证明补偿合理。在买方一定要买、而卖方不一定想卖的情况下,买方付出一个高于市场价的价格是合理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现象。
其次,拆迁补偿只是对有形的资产进行补偿,而被迫搬迁所造成的无形损失有时是很大的。例如个人就业、子女转学、重新适应新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工厂搬迁后要重新做广告、支付各种报建、报装、办证费用等。这些往往没有得到补偿。制定合理的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有利于加快征地和收地的进程,最终加快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有利于耕地的保护和土地的集约化利用。
第二,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应当市场化。
首先,拆迁当事人逐步市场化。随着用地性质的日益市场化和专业的中介公司进入到拆迁活动中,拆迁的强制性逐步减弱,拆迁方与被拆迁方正逐步形成平等关系,拆迁谈判也逐步形成一种平等的协商机制。拆迁方需要综合考虑拆迁成本和工程建设成本,选择总成本较低的选址方案;被拆迁方也可以讨价还价,为自己争取最有利的补偿方案。强制拆迁作为一种单方面的行为越来越少被采用。
其次,拆迁评估逐步市场化。各类房地产估价机构已不再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其性质已由政府部门的咨询机构转化为独立、公正、客观的价格鉴定机构。估价结果不再只对政府部门负责,而是对各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再只为某个政府机构服务,而是面向整个市场,为拆迁双方当事人服务。拆迁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委托符合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拟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最后,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价格逐步市场化。补偿方式更多地采用回迁安置(旧房换新房、农民私宅换商品房)的方式,或者是提供多种方式供被拆迁人选择;补偿价格也从重置成新价改为市场价格,更加接近于被拆迁房屋的现实收益和预期收益,易于为被拆迁人所接受;补偿范围也有所扩大,趋于合理,除了房屋给予补偿外,室内装修和其他构筑物、附属物也给予补偿,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经营损失费补偿标准都以市场租金为标准,随行就市,更为合理;不但房屋所有权人得到补偿,用益物权人(租赁人)也得到补偿。
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房屋拆迁领域,规范缺陷与制度缺陷共同导致的公共利益泛化、公正补偿缺乏与利益行为失衡,以完善拆迁补偿制度,实现公正补偿,约束政府的过度征收行为以及依法律程序保障被拆迁者的私有财产权利,来重构征地拆迁制度,以期从根本上遏制房屋拆迁所导致的一系列社会冲突。只有市场化可以给被拆迁人一个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只有获得了平等的法律地位,被拆迁人才能获得比较合理的补偿。
拆迁款调研报告篇3
征地拆迁资金审计与其他审计相比既有其相同点也有其自身特点,他不仅要审计资金来源的完整性与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还要审计资金来源的合规性,资金支出的及时性、拆迁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水平变化,社会稳定性和资金使用效益,而且征地拆迁资金经过的环节多,涉及的对象广。为了使审计组在审计前对征地拆迁项目有个总体的了解,有个清晰的审计工作思路,做好审前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征地拆迁资金审计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在审前调查时需要关注以下十个方面。
1、收集内部控制资料,询问有关制度执行情况
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多是临时机构,人员往往由各单位临时抽调,内部控制不健全,审计人员在审前调查时对一些关键业务和环节的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根据调查了解的有关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审计措施,为达到审计目标,降低审计风险奠定基础。
2、收集有关征地拆迁政策、文件、当地政府会议纪要
从网上搜索或让拆迁实施单位提供当地政府有关征地拆迁的政策及拟实施审计项目依据的相关文件、政府会议纪要,为审计实施提供评价标准。
3、收集有关拆迁公告的资料,审阅拆迁公告的内容,询问审计公告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根据规定,征地拆迁应当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两项内容。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公布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等相关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公布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支付方式以及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等相关内容。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补偿资金等侵害农民利益问题的发生往往与征地拆迁补偿不公开、不透明有直接关系。审前调查时应重点关注公告的时间、地点、形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公告的内容是否全面,将此作为确定审计重点的依据这之一。
4、收集并认真学习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是具体补偿执行的标准,是与拆迁户签订协议的依据。在审前调查阶段对方案的内容了解并熟悉,才能在开展审计时对拆迁协议是否合规,是否擅自确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变相提高标准、擅自扩大安置房申购对象进行判断。
5、明确资金流向的环节
向会计人员调查了解征地拆迁安置资金的来源和运行轨迹,对资金的来龙去脉有整体的印象。不同的地方,资金的来源渠道不同,资金运行经过的环节不同。通过对这些渠道和环节的了解,我们可以判断哪些环节应该是审计的重点环节,为重点审计指明了方向。如通过乡(镇)、社区(村)进行间接支付的补偿款往往是我们审计应该重点关注的内容。
6、收集与有关参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并对合同、协议签订的依据进行初步调查了解
拆迁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区、乡(镇)、社区(村)、拆迁公司、房屋拆除公司、评估公司、测绘公司等共同参与,拆迁指挥部与这些部门(单位)协同工作的前提是要有一定的协议,来规范他们的行为,同时支付一的工作经费或服务费。尤其是与以营利为目的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其服务费的确定是否合理,要在调查阶段有个初步认识,必要时咨询相关单位。如:支付给房屋拆除单位的机械拆除费,有的项目按拆迁项目平方支付,有的地方不仅不付费,而且还要将房屋残值收入的一部分返回。审计人员只有在审计前对这些市场信息进行收集掌握,才能在判断时做到心中有数,才能为深挖问题节省时间,提高效率,降低审计风险。
7、收集有关拆迁摸底资料和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资金审计大多是事后审计,主要工作已经实施完毕,土地被平整,房屋被拆除,土地上的一切都消失了,核实的基础不存在了,一切似乎都无从核对。拆迁摸底资料是拆迁正式开始前所进行的初步工作,没有与有关单位及被拆迁户进行实质性的接触,没有利益上的联系,往往比较符合客观情况,能反映出拆迁前的真实面貌。拆迁摸底资料与征地拆迁协议进行核对能发现一些问题线索。
8、调查了解拆迁项目所在地居民拆迁前后生活水平变化
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拆迁后居民生活水平不能降低。这就要在审前调查关注与拆迁项目所在地相邻或相似区域的居民现实情况及拆迁项目所在地拆迁后居民的生活水平。
9、调查了解拆迁部门办事程序,尤其是非正常事件的办事程序
由于拆迁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遇到的情况也极其复杂,因拆迁而引起上访的事件频频见诸报端。另外在拆迁过程中一些困难户,特殊家庭,难缠户在拆迁补偿和房屋安置上不能按规定标准补偿的,为了加快拆迁进度,采取什么样的程序,政府对此类事情是否有授权要进行了解,并收集相关的资料。这些问题在审前不了解清楚,做到心中有数,往往会出现审计的问题一大堆,到最后一征求意见,拆迁部门拿出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纪要或文件,审计的问题都被否决了,从而使审计走了弯路,浪费了大量的审计资源。
10、收集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文件,判断征地的合法性
我国人多地少,为有效利用土地资源,防止非法占地、浪费土地资源和损害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对建设项目用地实行严格的审批制,用地审批是征地中首要的和最关键的环节。《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但在执行中存在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占用土地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甚至有的单位借项目建设之名非法占地用于概算外项目建设。通过对以上资料和内容进行收集并掌握,我们对审计项目就有了总体的了解,编制审计方案,制定审计程序就会得心应手,在审计执行时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拆迁款调研报告篇4
征地拆迁事关益阳发展全局,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一项十分重要、也十分棘手的工作。根据市委主要领导指示,最近,由市委政研室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事务处(以下简称市征拆处)配合,就中心城区征地拆迁体制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调查组先后到益阳高新区、赫山区、资阳区、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分别听取了情况介绍和意见建议,召开了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城建投、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制办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座谈会,组织财政、编办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召开了三区部分村党支部书记座谈会,就征地拆迁问题听取了基层干部的意见。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中心城区征地拆迁体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心城区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由市征拆处代表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并进行具体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每宗地的征用拆迁大约要经过20个程序,包括接受项目主体申请、组织用地预审、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发布征地公告、支付补偿资金、拆迁安置等等。征地拆迁安置的具体操作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由市征拆处直接承担,有关区、乡(镇)、村组配合。在这一模式中,包括公告、丈量、安置在内的所有工作环节和步骤都由市征拆处完成,村组干部协助配合做工作。这部分主要是城建投的储备土地、市本级重点项目用地等。比如益阳大道两厢部分土地的征拆。这一模式在工作中大约占35%。
二是由市征拆处领导监督、三区具体负责。这种模式主要是园区用地(也包括三区的其它部分项目)。目前市征拆处分别在益阳高新区、龙岭工业园、长春工业园设立了征地拆迁办公室,由这几个办公室按法定程序出示法律文书,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具体工作主要是由一区两园负责,相关村组配合完成拆迁和安置工作。这一模式在工作中大约占50%。
三是益阳高新区、赫山区、资阳区自行组织征拆。即三区在未取得征地拆迁许可的情况下,以区重点办、项目指挥部的名义组织实施,或交由区建设局、各园区拆迁部、区国土资源分局征地拆迁测绘队等部门进行征地拆迁。比如资阳台资工业园部分项目、赫山茶叶市场部分配套项目、益阳高新区部分项目等。这一模式在工作中约占15%。
当前中心城区征拆工作体制主要存在三个问题:
(一)机构设置与工作职责不相适应
市征拆处是归口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的正科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主任高配为副处级(一直未配备到位)。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定其宗旨和业务范围是:代表市人民政府承办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市内所有建设单位和个人用地征地拆迁工作。目前市征拆处实际承担的职责主要有8项:新增建设用地报批资料的组织,代表市人民政府实施征地拆迁,确定安置地,领导一区两园的拆迁工作,参与市人民政府征拆安置政策的制定,协调征拆矛盾、应诉,协调各级各相关部门支持征拆,申请司法强制腾地。
实际工作中,市征拆处除行政许可外,主要工作就是协调。其协调上至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区政府等,横向涉及市国土资源局的8个内设科室,向下延伸到了乡镇、村、组、农户,范围相当广,中间所要调处的利益冲突、矛盾纠纷层出不穷。要一个正科级单位代表市人民政府去协调三区和市直部门单位,事实上很难做到。
(二)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
一是工作量大、人员少。这些年,随着城市的加速扩容、招商项目的大量进驻,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工作量大幅增加。前些年,中心城区平均每年集体土地的征用拆迁面积为3000亩左右,20xx年为4500亩,预计今年将达到5000亩以上,相当于每年征拆一个行政村。目前市征拆处的工作涉及到三区的56个行政村,近段必须完成的征拆任务涉及龙洲路建设、十洲路建设、益宁城际干道建设等8个重点项目80多宗地。而市征拆处在编在岗人员仅有9人,要高效完成这些工作,确实人手不够。
二是人员素质与工作要求差距较大。由于拆迁任务重、时间紧,市里专门机构人员少,三区纷纷从机关单位临时抽调工作人员进行拆迁。这从推动工作的需要来说是必要的。但是临时抽调的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人不具备从事拆迁工作所应有的法律法规知识、群众工作经验及专业技术知识,容易引发种种问题。比如有的为了尽快完成任务,常常人为地改变征拆补偿安置政策,形成了一个工作队实行一个拆迁标准甚至多个标准的混乱局面。
(三)工作机制与依法高效办事的要求不相适应
征地拆迁工作既要依法又要高效。但目前的工作机制远不能与依法高效的要求相适应。一是市与区之间没有统筹协调机制。征地拆迁许可权在市级,但大部分拆迁任务由三区承担,这之间有很多事项需要沟通衔接、共同协调解决,但目前市征拆处事实上不能承担协调职责,政府也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协调机制,出现问题往往由市委、市政府领导临时出面协调,政策口径很难统一。二是市与区在征拆工作中是松散关系,没有规范约束。市征拆处本来人手就少,没有主动管三区的征拆;而三区为了加快征拆速度,常自主征拆,当搞不下去时才回过头来找市里,造成了工作被动。如大桃路建设,从1996年开始由赫山区重点办进行征拆,到20xx年几栋房子拆不下了,才告知市征拆处。三是各级征拆相关部门没有形成配合联动机制。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国土、建设、规划、电力、自来水等20多个部门,只有各部门齐心协力、形成合力,才能把工作做好。但当前相关部门的工作还没有形成联动机制。比如,目前高新区铺开了18个征地拆迁安置点建设,至少需要新架18台变压器,但目前只架了4台。自来水管道铺设也存在类似问题。配套设施跟不上,直接影响了拆迁安置进度。
二、目前这种征拆体制带来的不利影响
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部分拆迁主体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四款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进行公告并组织实施,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地级市所辖区人民政府无权发布征地拆迁公告。而目前三区有一部分征地拆迁,无论是征用土地公告,还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大多是以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区重点办、项目指挥部、园区拆迁部等的名义进行,其做法是不合法的。
(二)实际补偿标准不一。20xx年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益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3号令)和20xx年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4号令),从政策上统一了集体土地上征拆安置补偿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体制不顺,三区各自为政,造成了一个补偿政策多个补偿标准的局面。一是补偿范围不一致。主要情形有:房屋周边的青苗在征地时已经补偿,在拆迁房屋时又重新列入补偿范围;房屋自然隔热层是房屋主体,已列入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但有的区将其作为小屋面,在房屋主体补偿之外另行追加补偿,等等,均有悖于4号令。二是台基安置面积不一致。益阳医专、城市学院新校区建设征拆任务分别由高新区和龙岭工业园完成。在工作中,高新区严格按每户60平方米划给安置宅基地台基,而龙岭工业园为了加快拆迁进度、降低工作难度,按每户80平方米、甚至120平方米划给安置宅基地台基,造成了当地群众的攀比设阻。大明村以前属龙岭工业园管,执行的安置台基面积是每户120平方米,而去年大明村划给高新区,只能执行每户60平方米安置台基的政策,拆迁时很难做通群众工作。三是丈量标准不一致。拆迁中没有统一明确的丈量主体,导致个别工作人员在丈量房屋面积时放水,左邻右舍差不多大小的房子,丈量结果却相差十几、几十个平方,导致补偿不均,群众意见大。市征拆处20xx年在赫山区抽查两个征拆项目,结果区里丈量的面积比市里抽查丈量的面积大20%。四是对个别刁蛮户被迫提高征拆标准。有的地方在征地拆迁中,没有按政策严格控制,对胡搅蛮缠的,为了尽快解决问题,往往以多支付费用的妥协方式解决,而对于势单力薄的,则往往采取强制手段。
(三)基础工作薄弱。由于市征拆处力量有限,区里拆迁工作有待规范,再加上市与区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缺乏协调,各相关部门配合松散,导致征地拆迁基础工作薄弱,没有一个部门牵头收集整理各种征拆户信息档案。特别是村民户籍信息、婚姻信息、村民实际房屋数量、安置户信息、衍生安置户信息等等,都是征地拆迁工作中必须掌握的重要信息。这些信息资料的缺失,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比如有的村民在安置中一户多基,有的以假离婚来骗取安置补偿和安置台基,有的被安置了几次。这样导致该安置的安置不了,不该安置的多处安置,群众意见很大。市城建投反映,赫山区毛家塘村总户数为765户,安置面积达到了300亩,根据安置经验推算,每亩安置面积至少可安置4户拆迁户(包括配套设施),300亩安置面积至少可安置1200户拆迁户,而村里现在仍然说安置点面积少了,但有关部门又拿不出具体资料来证明他们的违规安置问题。
(四)程序不规范。由于缺乏市征拆部门的必要指导,区重点办、项目指挥部抽调来的工作人员业务不熟,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了行政指挥的随意性,导致工作程序违法,成为征拆诉讼的主要起因。一是未经批准实施征拆。按程序,只有在收到省国土资源厅的建设用地许可批文后,才能进行征地拆迁工作。但为了赶进度、及时交地,有一些项目常等不及批复即开始拆迁。二是不按规定公告或公告内容不全。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征用土地文件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以书面形式公告;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由于区里知道自身无公告主体资格,所以有些项目用地干脆不公告。有些以三区名义进行公告的,也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要素不全,内容不完整。三是没有按规定听取群众意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应听取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但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省略了这一程序。正是由于一些征拆项目一开始就不按程序走,遇到困难才补火,反而耽误了征拆时间。赫山区毛家塘村涉及梓山苑小区配套开发用地,需迁坟486座,去年11月,赫山以区重点办名义发布迁坟公告(不具备公告主体资格),公告期满后采取强制迁坟措施(没按程序申请),导致当地群众不满,于今年3月两会期间集访省政府,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现在只能回过头来重新申请市征拆处走相关工作程序,大大延误了征拆时间。
(五)增加了征拆成本。目前,征地拆迁补偿经费的运作模式是:项目主体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按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取得款交市财政,市财政将征拆成本按土地来源分别付给市城建投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再由市城建投或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给市征拆处或三区重点办、长春工业园、龙岭工业园,上述部门再将补偿经费交给村,然后由村上按比例留成后分发给拆迁户。由于补偿经费是市财政支付的,而财政并没有监督这批经费运行的全过程,代表市人民政府的市征拆处又没有力量、在现行体制下也不可能全程监控到补偿经费的运行过程,因此造成资金管理漏洞,也引起了各方争利。一方面,群众向政府争利。比如:一些农户只要获得征地信息,就在征地拆迁前大肆抢种、抢栽、抢修、抢建,实施拆迁时就漫天要价,很多时候,具体实施的基层组织往往被迫迁就。另一方面,下级(包括区、办事处、镇、村)向市里争利。比如多造拆迁预算、丈量放水等等,各级都可以从中得利,这无形中增加了政府征地拆迁成本。
三、对理顺中心城区征地拆迁体制的建议
(一)调整机构设置,科学界定职能
根据工作需要,借鉴常德、娄底等地做法,建议将益阳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事务处升格为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同时加挂益阳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牌子,归口市国土资源局管理。主要职能是:组织新增建设用地报批,代表市人民政府实施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安置,统一规范三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为市人民政府调整完善征地拆迁安置政策当好参谋,协调各级各相关部门支持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接受农民群众咨询、来访,申请司法强制腾地,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安置相关案件的应诉,收集整理征地拆迁信息资料。
升格后的市征拆处内设征拆一、二、三科、综合科和办公室,一、二、三科常驻三区,分别负责组织三区的征拆工作。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三名副主任分别兼任一、二、三科科长。
(二)配齐配强工作力量
建议市征拆处的人员定编25人为宜,其中征拆一科、二科、三科分别为5人,综合科、办公室9人。人员来源采取国土资源局内部调节和公开考选相结合的办法解决。
(三)健全工作机制
一是规范相关程序。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必须统一规范。要明确规定,中心城区所有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主体是市征拆办公室,必须实行四统一,即:由市征拆办统一发布征地拆迁公告、统一丈量测绘、统一补偿标准、统一核算补偿费用。具体实施由三区和有关办事处、村密切配合,既依法办事,又形成合力。二是建立征地拆迁工作联系协调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征拆办具体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区等单位参加,定期召开征拆工作联系协调会议,商讨协调有关工作。三是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经费的发放管理。三区和各相关部门必须设立拆迁安置补偿经费专用帐户,严格做到专款专用;要严格区分拆迁补偿经费和工作经费,不能混同使用,更不能超越标准使用工作经费;财政、审计部门要完善监管办法,加强审计,严格监管。
四、当前征地拆迁工作要特别重视解决的四个问题
征地拆迁是一项十分敏感的工作,如果操作不当,会引发许多矛盾和问题。调查发现,影响益阳征地拆迁的因素除征拆体制机制问题外,还有四个问题比较突出,亟需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1、拆迁安置点建设问题。安置点建设是决定征地拆迁进度至关重要的一环。按有关规定,要先安置、后拆迁,被拆迁户在动迁腾地之前要落实好具体安置地块,完成该地块三通一平工作;被拆迁户的安置过渡期不应当超过9个月。事实上大多没有做到。近些年来,中心城区平均每年的拆迁安置达1000多户,绝大部分是采取货币补偿、异地(安置点)建房的安置方式。目前安置点建设制约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安置点缺乏统一规划,操作无所适从。无论是《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还是《益阳市市区住房建设规划(20xx—20xx)》都没有对村民拆迁安置建房进行规范。龙岭工业园、长春工业园、高新区分别于20xx年、20xx年、20xx年制定(或修订)了详细规划,虽然确定了一批村民安置点,但由于用地调整等原因,部分安置点被反复变动,有的甚至被撤销而没有及时增补,客观上造成了安置地数量不足,影响前期操作,也导致了乱搭乱建、重复拆迁等问题。二是安置点选址相对偏僻,群众不满意。有的安置点被安排在偏僻地段,群众认为生活不便,缺少发展空间。有的安置点被安排在山丘区或低洼地,增加了建设成本,拉长了建设周期,群众也不愿意去。三是安置点建设滞后,历史遗留问题多。拆迁安置点从启动建设到投入使用有一定的建设周期。从实际看,由于建设主体不明、前期资金投入不够,我老秘网市中心城区现有安置点的建设严重滞后,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配套慢,远远不能满足拆迁需要。高新区1995年至20xx年间完成了拆迁却没有及时进入安置点的农户达70%左右,近三年的拆迁户大部分还居住在亲戚、邻居家或者临时过渡房里,部分拆迁户在过渡房内一住数年甚至上十年。龙岭工业园在20xx-20xx年曾一度出现村组为主支配村民拆迁建房安置台基的做法,造成很多遗留问题。基于此,调查组建议:一是市里要抓紧做好拆迁安置点详细规划。规划一经确定,就要严格执行,努力形成小区化的安置新区,避免重复拆迁。二是加大前期投入,适当超前建设拆迁安置点。三是要堵疏结合,在澄清底数、确认资格后,依法规范受理村民分户建房审批,按照一户一基、一律进拆迁安置点建房、手续齐全等要求批准村民建房,既堵死违法建房,又疏通合法建房。同时要下决心清理解决村民建房的有关历史遗留问题。
2、失地农民的后续保障问题。据统计,目前我老秘网市中心城区失地农民总数约3.5万人,其中益阳高新区0.92万人,赫山区1.45万人,资阳区1.13万人。由于目前我老秘网市尚未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加上缺乏就业创业技能,没有明确的未来预期,结果导致相当一部分拆迁户心理失衡,不配合政府和部门的工作,强揽工程、强装强卸等问题大量存在,造成项目建设环境不优。我们认为,失地农民也是城市的主人,他们为城市的发展让出土地,作出了牺牲,理应共享城市发展成果。所以,调查组建议:一是加紧出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尽快出台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办法,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要加快完善失地农民转为城市社区居民的管理衔接。二是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培训机制。政府设立专项资金,采取免费培训等方法,更多地为失地农民提供继续教育机会,提高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使其有能力自谋出路。同时,政府要加强拆迁安置点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努力拓宽失地农民的就业空间。三是扶持发展集体经济。通过集体经济发展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增加社会福利。
3、拆迁安置基础信息资料收集管理问题。调查中我们了解到,由于历史原因、管理缺位等,目前中心城区规划区内的居民和村民的土地、住房、分户等情况底子不清。特别是村(居)民建房情况混乱,没有手续或手续不全,绝大部分没有依法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待实施征地拆迁时麻纱很多,严重影响拆迁进度。调查组建议:由国土、规划、公安、民政等部门抽调专门力量,会同三区有关街道(乡镇)、社区(村组)等基层组织,对中心城区所有农户的在册人口、住房、田土、从业状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建立完整的信息档案,归集到市里统一管理、随时调阅,这将为征地拆迁工作带来很大的便利。
4、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亟待加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的规定,根据土地权属不同,集体土地的征用拆迁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分设。因此,目前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工作由市房管局(安全与拆迁管理科)代表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随着益阳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些年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工作量也随之剧增,过去每年拆迁量为20万平方米左右,今年中心城区计划拆迁房屋面积66.2万平方米、搬迁户数为7196户,相当于过去三年的总和。而目前市房管局安拆科仅有3人(其中1人从外科室抽调)。由于人员太少、机构设置与所承担的职责不相适应等原因,中心城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远没有到位,以致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房屋拆迁没有获得行政许可,隐藏了许多矛盾和问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借鉴娄底、岳阳等地做法,调查组建议:将市房管局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职能剥离出来,以其为基础成立益阳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定为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归口市房管局管理。内设拆迁管理科、政策法规科、综合科。主要职能是:编制益阳市拆迁年度计划,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国有土地上拆迁行政许可,指导、监控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拆迁行政裁决,拆迁单位资质管理,房屋拆迁安全监管,决定申请行政或司法强制拆迁,调处拆迁纠纷、处理征拆信访,国有土地拆迁安置相关案件的应诉,收集整理拆迁信息资料。建议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人员定编为12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拆迁管理科5人、政策法规科2人、综合科3人,人员来源采取市房管局内部选拔和公开考选相结合的办法解决。
拆迁款调研报告篇5
近年来,随着一大批省市重点项目在十堰市茅箭区开工和推进,但因拆迁补偿引发了上访,群体性事件激增。如何解决拆迁工作中突现的各类矛盾,让拆迁群众分享项目建设、经济发展带来的实惠,这些问题如处理不好,很可能会引起大的事端,影响社会的稳定。如何破解这个难题,笔者在十堰市茅箭区开发区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
一、当前拆迁工作现状
(一)重点建设项目多,经济发展迅猛。20xx年开发区在建重点建设项目42个;20xx年开发区在建重点建设项目50个,同比增长120%;20xx年开发区在建重点建设项目60个,同比增长120%。20xx年,开发区实现工业总产值110亿元,同比增长9%;固定资产投资30.8亿元,同比增长21.7%;园区入驻企业195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52家,双亿企业11家,成功跻身全省52家重点产业集群,开发区正逐步建成东风商用车8万辆重型车新基地、整车及改装车基地、汽车关键总成和核心零部件生产基地及先进制造业生产基地。
(二)矛盾突出,信访量大。20xx年开发区接待来信来访24件,56人次,无群体性事件和赴省进京信访事件;20xx年开发区接待来信来访35件,135人次,无群体性事件,赴省进京信访3件1人,信访件同比增长150%;20xx年开发区接待来信来访65件,250人次,集体信访件11件,186人次,赴省进京信访21件3人;信访件同比增长190%。在这些信访件中,要求分配宅基地的占信访总量的60%,反映村组集体分红不合理的占信访总量的30%,反映土地补偿金、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分配不合理的占信访总量的10%,所有信访件均与项目建设拆迁工作有关。
(三)各项保障机制不断建立健全,拆迁群众得到妥善安置。目前,开发区因项目建设累计拆迁2051户,占总户数的68%;涉及房屋拆迁面积21.5万平米,失地农民6450人,占总人口的68%。为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生产生活问题,开发区一是通过土地置换,将高速公路、市政建设项目和工业园区拆迁出的近20xx户拆迁户实行集中安置。按照新农村建设标准,分别在天津路、东风大道、许白路沿线陆续新了民和、民安、梅子、银杏等12个拆迁户集中安置小区,统一规划配套了水网、电网、管网、路网、绿化、闭路电视和通迅等设施。二不断加大对拆迁群众的就业培训,免费向失地农民提供用工信息,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几年来,开发区共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3493人,社区再就业培训2506人;新增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590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2667人。三是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以农民特别是拆迁失地农民就医、就学、养老问题为重点,积极推进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参保率达99%;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医疗救助体系,开展拆迁群众特困人口大病救助工作,拆迁群众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达100%;落实拆迁困难群众低保待遇,目前, 1780户拆迁群众、3141人拆迁群众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拆迁群众的应保尽保率达100%。四是集体经济得到进一步壮大。目前,开发区已有9个村的集体经济收入超过5万无,通过村组集体分红,拆迁群众生活水平得到普遍提高。
二、拆迁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征地拆迁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繁重、影响很大,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了一些补偿标准偏低、补偿不及时到位、安置不落实、保障机制不完善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一)征地拆迁政策不完善。目前,我国已颁布了《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征地拆迁政策还是显得不完善,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
1、补偿标准不一致。在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中,往往出现同一时期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不一致的情形。如天津路片区千亩山地整理项目和东风传动轴项目同是开发区辖区20xx年的征地拆迁项目,天津路片区千亩山地整理项目土地补偿费标准是45000元/亩,而东风传动轴项目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是320xx元/亩,20xx年东环路项目的补偿标准也是320xx元/亩,补偿标准不一样,造成补偿标准低的拆迁户心理失衡,对项目拆迁产生抵触情绪。二是农村村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同时期城市居民拆迁补偿标准不一致。城市居民拆迁补偿方式一般为还建房屋,还建的房屋面积是原房屋面积的1.2倍至1.8倍,按现有市区房屋均价4500元/平方米计算,则市区居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为5400元/平方米至8100元/平方米。目前,开发区辖区项目拆迁补偿标准是砖混有产权房拆迁补偿标准为585元/平方米,砖混无产权房拆迁补偿标准为90元/平方米,相差甚远的补偿标准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极大困难,也引发了不少纠纷。
2、补偿标准偏低。长期以来,开发区辖区农村征地拆迁工作一直执行着十堰市物价局20xx年出台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该标准规定:砖混结构房屋以585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但现在在农村建房的成本价为800元/平方米,拆迁户就面临着房屋一旦被拆,所得补偿款就盖不起或者买不起与原有面积一样的房屋。作为征地拆迁对象的农民,希望尽可能得到合理补偿,或者多一点补偿,以维护自己的生计和权益。这就会引起利益上的冲突与矛盾,这是征地拆迁工作中各方面都要予以关注的重要问题。
3、征地拆迁手续不完备。由于现行土地审批制度不能适应城市开发建设的速度,客观上也存在先征地拆迁后补办拆迁手续的违规操作程序,或者是边拆迁边办征地手续,没有按照规定先办征地手续后拆迁。加之部分拆迁户认为一些项目建设拆迁并非公益事业拆迁,拆迁不具备合法性,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他们对于拆迁工作产生反感和抵触,这也给拆迁补偿纠纷的解决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近两年来,西坪村瞿某某以项目征地手续不完备为由先后多次向国家、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新闻媒体写举报信,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问题。
(二)拆迁户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在征地拆迁中,拆迁户的利益在一些方面得不到保护,具体表现在:
1、补偿款未及时到位。在征地拆迁中,有些政府部门对拆迁中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费的发放监督不够完善,加之补偿金一般先拔到村委会,由村委会发放到拆迁户手中,不是由项目部直接发给拆迁户。一些村干部往往以种种理由拖延不发给被拆迁户,甚至存在将拆迁户补偿款抵扣上访费或拆迁户拖欠其它费用的现象,造成拆迁户不满,必然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进行。如20xx年9月,许白路沿线的许家棚村、回船村、鸳鸯村、胡家村部分村民发生集体上访,反映
许白路项目的土地补偿费及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尚未兑付问题。
2、拆迁户安置工作不力。个别项目在征地拆迁后对拆迁户的安置不及时,在拆除农户房屋后迟迟未启动安置工作,拆迁农户失去土地和房屋后,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安置,其根本利益得不到保证,不仅不利于征地拆迁工作,更易于激化社会矛盾,影响政府公信力。如20xx年2月,刘湾村40余户正和项目拆迁户,以拆迁后安置工程未启动为由集体围堵正和大门、在正和围墙上悬挂横幅。
3、个别社会保障措施尚未配套。开发区辖10个村,有农业人口9430人,3023户,因项目建设拆迁农户达2051户,占总户数的68%;失地农民达6450人,占总人口的68%。原有土地面积6692亩,现有土地面积670亩,仅占原有土地面积的10%。拆迁农户就是失地农民,他们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后,虽然政府也对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就业、生产生活等问题出台了一些惠民政策和具体办法,部分年青的新生代农民能很快融入和适应城市生活,但中老年农民因没有受过工业技能培训和文化水平不高的限制,很难找到一个生存之道。
(三)个别拆迁户拆迁心态不正。他们挖空心思,不惜一切手段,想借项目拆迁达到拆迁富。
1、个别拆迁户以非法上访、闹访、在媒体上发表不实言论等方式引起社会关注,枉图混淆视听、以此达到个人目的。如在东风传动轴厂迁建项目中西坪村村民瞿某对其一间土木结构正式房和八间小临时房补偿九万余元的补偿数额不满,要求补偿二十万元。在其无理要求被拒绝后,他便以阻挠项目施工,到省、市、区等处上访,锁开发区办公大楼、在网上和其它媒体上发表不实言论等过激行为给政府施压。
2、个别拆迁户以突击抢栽抢种、搭棚等方式,枉图达到获取高额补偿费的目的。个别拆迁户在得知项目启动建设的消息后,一夜之间,在几分的菜地里插上几十万棵树苗,并要求对该几十万棵树苗以50元/棵的标准进行补偿。还有个别拆迁户突击搭大棚、铁棚。
3、一部分拆迁户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态,为达到目的,就组织有共同利益诉求的人反复闹事,以对抗手段制造影响。如徐家沟村四组、五组、六组、七组部分所谓天津路片区拆迁户以分配宅基地为由经常有组织的到市政府、市信访局闹访,据了解,该部分所谓拆迁户大部分属户口不在徐家沟村,拆迁时从未在徐家沟村生活居住过,但在拆迁时往往又以与住在该村某位村民有所谓房屋联建协议为由,主张自己也是所谓的拆迁户,而要求分配宅基地。这部分人为达到自己的利益诉求,成立了所谓的维权小组,并规定若有人不参与集体上访,在分配宅基地时取消其宅基地分配资格。这类信访件只要有人挑头,便一呼百应,极易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
(四)个别干部工作方法不当。在拆迁工作中,个别干部政策掌握不准,行政不依法、工作方法失衡,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
1、个别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未依法行政。如刘湾村老上访户赵某自20xx年以来,以20xx年普林工业园建设拆迁时未给其分配宅基地要求分配宅基地为由,在三访终结后还多次赴省进京缠访闹访。追根溯源是村委会在分配宅基地时未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对宅基地分配对象和分配范围只是少数人商量后予以确定,既未制定书面的分配方案,也未有文字性的会议记录。这在当时农村宅基地申请政策宽松、宅基地充裕、房地产市场尚未升温、宅基地无市场价值的情况下,宅基地分配不是农村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拆迁农户对宅基地分配并无太大异议。但自20xx年以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升温,宅基地分配成为村民的利益焦点问题。赵某此时提出当时其符合宅基地分配对象,要求分得一块宅基地时,村委会却没有书面宅基地分配方案或会议记录,使赵某不能信服,造成其累访累诉。
2、个别干部工作方法简单失衡。个别干部在处理拆迁钉子户、难缠户问题时,为加快项目进度,一味迁就满足这部分拆迁户的无理要求,造成了老实人吃亏的局面,从而使大多数配合拆迁的村民觉得自己待遇不公、利益受损,引发更多拆迁群众的不满,认为在拆迁中只要耍赖、只要能缠才能获得利益,形成一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问题解决思路。
三、解决拆迁矛盾纠纷的工作建议和对策
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拆迁纠纷表明,拆迁问题表面看是城市化进程推进过程中城市建设的方式,但实际上有着深层次的行政管理方面和体制方面的影响。为此,提出以下防范建议和对策:
(一)教育拆迁群众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加大对拆迁群众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拆迁群众的法律意识,教育他们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为了建设需要才进行征地拆迁,拆迁群众要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要清醒的认识到开发建设是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的必由之路,开发建设必然要进行利益调整,不可避免地会损害到一部分人的利益,但最终受益的还是大家。
(二)积极发挥政府在拆迁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一方面,政府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要严格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坚决制止和纠正拆迁程序不规范、补偿标准不统一、补偿不及时到位、安置不及时、工作方法不当等问题;另一方面,要对拆迁工作中出现的本级本部门解决不了的群众合理要求及时向上级汇报反映,争取上级的重视和政策支持。
(三)增加拆迁工作的透明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办事,建立透明的拆迁工作制度,怎样拆迁如何补偿及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都应向被拆迁户公示,并将拆迁工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杜绝暗箱操作带来的拆迁户之间相互猜疑、不信任政府而导致的不稳定因素。此外,对于个别拆迁户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发生突击种树、搭棚、造假坟等错误做法,要及时披露与纠正;对于个别漫天要价、无理取闹、影响很坏的钉子户提出的无理要求,应坚持原则,按政策和标准办事。
(四)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征地拆迁中很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基本矛盾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加大对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力度,是化解问题的根本。要对有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并通过多种渠道向他们推荐就业岗位。同时监督指导村委会用好土地补偿费这笔集体资金,通过投资固定资产、兴办第三产业、为没有劳动能力的村民购买养老保险等方式解决村民的生活出路和生活保障,杜绝一些人为谋取蝇头小利而阻挠施工的纠纷发生。
(五)严厉制裁非法上访、闹访缠访者。对个别无理闹访缠访者,政府应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收集材料,依法予以制裁。对无理缠访闹访者起到警示作用,杜绝此类事件层出不穷。
(六)提升公务员、村组干部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法培训、健全村规民约、建立工作制度、严肃责任追究的方式,进一步规范基层干部行为,杜绝违规操作和人为操作现象发生。
(七)组建征地拆迁专业调委会。建立一个由林业、土地、建设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专业性调委会。在矛盾纠纷发生的第一时间,先由专业性调委会介入,了解情况、宣传法律、讲解政策、疏导情绪、化解矛盾。通过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主动介入,避免一些矛盾因项目上长时间不管不问、群众又无处可诉而转化成群体性事件或疑难纠纷。
拆迁款调研报告篇6
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社会活动,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具有很强的时间性、政策性和计划性,它活动的每一步都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涉及到拆迁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涉及到城市建设的总体布局和城市功能的提高,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总之城市拆迁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之所以如此,笔者就当前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政府应该从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程序中完全脱离出来城市拆迁是一种民事活动。是被拆迁人通过放弃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货币形式或产权调换的形式而取得拆迁补偿;拆迁人通过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而取得拆除被拆迁人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利的活动。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就是说城市拆迁工作已由原来的政府行为,转为民事行为,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的民事活动。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不再是领导者,而是监督者、管理者。因此,政府必须从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程序中脱离出来,行使好“三种权利”,即:拆迁计划权,监督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再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切实履行依法保护拆迁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职能,使城市房屋拆迁完全按照市场规则来运作。
二、拆迁管理部门应该从宏观上加强对拆迁规模的计划与控制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城市建设规划,城盘区域发展,城市国民经济计划,居民安居乐业,城市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因此,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坚持符合城市规划的原则。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开发的生命线,也是城市房屋拆迁的生命线;规划是制定拆迁计划的依据,拆迁计划又是实施规划的前奏曲。如果拆迁计划缺乏科学性,不按规划定计划,必然导致拆迁工作滥而无序,难而无策。
三、制定和完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是当务之急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实施一年的多了,有些地方拆迁仍按原条例办事,补偿安置政策还是以前的,引发了不少上访、围攻、堵门、堵塞交通等事件。因此,当前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或完善既切合本地区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又符合现行条例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既要防止拆迁人为牟取暴利而任意压低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又要防止被拆迁人漫天要价,胡搅蛮缠。众所周知房屋拆迁受损失、受影响最大的是被拆迁人。因此,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拆迁安置政策时,尽可能在政策上给被拆迁人一个宽松的补偿安置的选择方案,如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城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不能采取单一性或类似于单一性补偿、安置方案。没有挑选余地的补偿、安置方案,会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陷入困境。
四、拆迁人要注意准确定位自己城市拆迁本身是民事活动,民事活动中的拆迁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集中表现在:
1、享有平等的保护自己民事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2、享有在行政裁决和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位的权利;
3、各自都有不服拆迁管理行政行为,并提起诉讼的权利;
4、各自都有权放弃或处分自己权利;
5、都有遵守拆迁法律、法规和拆迁期限的义务;
6、都有接受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监督的义务;
7、都有履行拆迁合同约定的义务;
8、都有履行法院对拆迁纠纷所作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义务。
总之,拆迁人无论是手握大权的政府机关,还是腰缠亿元的开发商,在拆迁中他与平民百姓的身份是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现在有些开发商或拆迁人在拆迁中不能准确的定位自己,故意夸大拆迁的行政意义。有的不是与被拆迁人平等协商,而是把申请行政强拆或申请法院强拆放在前提,有的该测算补给被拆迁人的,而漏算、少算、甚至故意不算。这结真让人们百思不得其解。
五、要注意加强拆迁队伍素质的培养和教育从当前拆迁市场来看,能胜任城市拆迁工作的拆迁企业还为数不多,他们除了机构的功能不健全,自有资金缺乏,抗风险能力差等原因外,主要还是队伍不适应拆迁工作市场化运作的要求,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明显缺少,尤其缺少能熟练掌握与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其他拆迁业务知识的人,缺少有一定社会阅历、工作经历,且知识渊博的、资深的、善做思想工作的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做人的工作,是危险性很大的工作,是利益冲突最突出的工作,因此,建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仅要严格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颁发,还要加强对拆迁人员的资格培训,尽快培养一批能掌握拆迁政策法规、熟悉拆迁业务、接受群众监督、遵守职业道德的拆迁业务骨干充实到拆迁队伍中去,实行无证不上岗的制约机制。
六、要稳妥应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在原条例基础上作了较大的、切合实际的修改。
但是社会又进步了,经济又发展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又表露出来,如:
1、对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私有厂房、设施的拆迁,如何补偿和安置?
2、企业拆迁后,职工解除合同的损失谁补偿?
3、对征用已拍卖、出让、租赁给个人或股东使用的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的经济补偿谁承担?
4、对恶意违章搭建、抢种抢植企图套取拆迁补偿的,如何处罚?
5、拆迁计划制定后,拆迁地块上的建筑物、种植物的现状保全工作由谁完成?
6、拆迁中房地产评估机构如何确定和监督?
等等,这些问题已经给城市拆迁工作带来了影响。立法部门应尽快修改、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或补充办法外,建议当前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使拆迁中的私有企业财产权、职工收益权和其他土地使用权都得到有效的保护,使他们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加大对借拆迁之机套取拆迁补偿的违章搭建、违法种植等违法行为的制止力度,确保城市拆迁与管理工作有序进行。